(三)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收益应该归国家所有/。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人 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因而归国家所有,开发商并不能将人防工程出消枯游售给业主。并且根据国家政策,减让了开发商在人防工程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这 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国家的间接投资。因而商业化住宅小区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归国家所有,其使用管理权则应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北京市政府提出,统一规划的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列为本市的公共设施”。北京市《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 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二条也规定“人防工程系国有资产”。在实践中,产权归国家所有是一个主流存在方式,在很多物业小区,当被问及人防工程的产权和收益归属 时,物业公司均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住宅小区内人防工程当然是属于区人防办(人民防空办公室)所有,包括出租管理和收益都是由人防办来管理的,与 物业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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