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中涉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由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双三分之二表决、双四分之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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